Jun 11, 2023 19 Comments 58 肖像权 毫无过错, 我,站这儿。 举起相机 你,敢拍吗?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) 本文作者「王语双」,最后更新于 2023-06-18 08:26:57 并被添加「肖像权」标签,归入「打油诗」分类,全文共 270 字,已有 2008 位童鞋阅读过。 本站使用「署名 4.0 国际」创作共享协议,可自由转载、引用,但需署名作者且注明文章出处。 点赞 1
幸好听说是要对网暴立法了吧,好事
@小熊
(⌐■_■)是的,好像已经立了,不久前的事。
“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”这五种,感觉对应的关键词的是:记者、公家、公众场合。即使如此,我觉得这种例外里面的肖像权也只是“全景”之类的,不应该包括“面部特写”,面部特写应该经当事人同意才行,像死亡,走失.,等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。
最近地铁那事儿?
搞不懂为啥经常有这么奇葩思维的人。
@Mr.Chou
美女多疑心,骚女多自恋吧。
地铁,感觉就是见不得光的场合,总容易让人们有许多奇异的思想。一想,就不可开交了。
@Mr.Chou
一样米养百样人,现在碰到越来越多我不可理解的人了,这种感觉就像老了。
我觉得你在影射什么,可惜我没有证据。(•‾̑⌣‾̑•)✧˖°
@威言威语
这回复,绝了。(ノ‥)ノ
这个条文,挺不好理解的。
@新策摄影
ヾ(●'▽`●)ノ欢迎【新策摄影】光临我的小站!
找个缺口,钻进去;再找个裂缝,迸出来,就理了,解了︿( ̄︶ ̄)︿
瞬间不敢了
@菊部制造
也不用那么紧张吧,如果不是“人物面部特写”,拍摄之间先跟人家打个招呼征求到人家同意,一般都没啥问题的。
哈哈,中石油老总要是提前看到这里就不至于这么惨了
@赵广笔记
既然人无完人,那么就有可能存在被别人揪住小辫子的时候,么办法完全杜绝啊。
公众场合拍,就没有肖像权这一说,除非你给一个特定的人,有了特写,然后拿这照片获利、干违法的事,那就另说。
@林羽凡
是的,所以“合拍”默认了一种“合约”,而且也只适宜被全幅呈现,而不是PS单独呈现,所以,参加“合拍”前一定要思考一下,值不值得跟这伙人合拍。
瞬间不敢了,哈哈~
@达叔
感觉民法典,是个护身符咒,可以找到读读,增强底气。
6月初,在厦门大学,随便一顿狂拍,然后一个同学跑过来跟我说,你拍到我了,然后在他的监督下,删除了照片
@Andy烧麦
( ´◔‸◔`)哈哈,哈哈,笑死我了,,是女同学吗?